
凯诺律师事务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是这样的建议收藏!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需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进行征收。但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有关部门都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上规定的程序来推进征收工作。
为了保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能顺利推进征收工作,我国针对征地拆迁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且明确了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比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通常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则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这也由此得出,土地性质不同,所以,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一样,相对应的,在征收程序上自然也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异。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时,应当要对征收程序进行审核检查,若发现征收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合法,那自然征收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尤其是在农村房屋所在地区,在征收之前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按理说除了征收补偿标准应参照590号令的之外,在征收程序上仍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推进征收工作。不过,实践中,极个别的征收方是会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推进征收,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当然了,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的,则不需要担心这一点,只需要征收程序是否有落实到位就行了。那么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情况来告诉大家
每个征收项目并非都是一蹴而就的,在真正开始启动征收工作之前都是需要制定具体的征收计划的。正常的情况下,房屋征收计划是由有关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上一级房屋征收部门《关于上报本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来编制上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并且要经过论证。如果相关规划或者计划并没有经过论证,或者说没有征求大家的意见,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当然了,实践中对于相关规划和计划有不进行论证,被征收人可能很难知晓,因为这些文件征收方基本都不会主动公开,所以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审查这一点。
在制定好相关的规划或计划之后,那么就应该要依据建设项目的需求来确定征收范围。正常的情况下,在确定征收范围后,有关部门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等等,若未知告,那么广大老百姓则无法第一时间清楚自己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同样的征收程序自然也就不合法。
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那么有关部门就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弄清楚房屋的详细情况,包含房屋所在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等。这里需要提示警醒我们,摸底调查这一项工作必须要以实地走访的形式进行,不能仅凭航拍图来确定房子的情况。
在实地调查完房屋的情况之后,需要与被征收人一同确认最终的调查的最终结果,正常的情况下,需要被征收人在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确定。所以,在签订确定之前,一定要好好审查一下房屋调查清中的内容,一经发现该结果有不合理之处,比如未将附带的小院子纳入在补偿范围内,房屋面积被少算等等,一定要马上向工作人员指出来,否则可能就会影响到最终的补偿标准。
在对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后,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就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批准的,有关部门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告,也就是在公告栏里进行张贴,时间是至少三十日。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在看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对该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拍照、录像。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征收方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后的没几天,就又会自行撕毁,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及时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拍照、录像是很有必要的,一旦日后遇到纠纷,那么手里就会多一份证据。
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不过,实践过程中,有很多征收方则会直接忽略这一法定程序,即使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其也会无动于衷,这肯定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评估环节,在评估环节,一旦发现评估程序没有落实到位,比如评估机构工作未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情况等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出来,要求他们重新进行评估。
在完成了前面的征收流程之后,那么接下来双方就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补偿安置协议上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事项,包括具体的补偿款、过渡方式、过渡标准以及安置房位置、面积、违约责任等等,不能是空白协议,而且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必须要一目了然,不能模棱两可。
实践中,若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的补偿协议是什么内容都没有写的,或具体事项不明确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相关部门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的话,那么被征收人最好马上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他们继承履行补偿职责。
对于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示警醒我们,一旦收到补偿决定,那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自己下了最后的“通牒”,若不针对该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那么房屋就很有可能会保不住。
所以,实践过程中,一旦要收到该文件,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完成了征收前置程序以后,有关部门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在看到征收决定之后,一定要审查有关部门是否完完全全履行了前面所提到的各个程序,如果有一个程序未履行到位,那都说明征收程序不合法,同样的该征收决定也就不合法。
对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且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或者已经拿到了补偿,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出房屋的,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征收目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没有直接房屋的权利。
实践中,一旦遇到有关部门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组织社会人员了房屋,那么其行为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让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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